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3日下午,被害人李某到梁山县马营乡某村找梁某丙要账时,因其驾驶的小型轿车轮胎被扎坏,遂让被害人杨某给其送打气筒。被害人杨某驾车赶至某村找到被害人李某后,因琐事与被告人王某甲的父亲发生矛盾。随后,被害人杨某、李某被被告人梁某某、梁某甲、王某甲等多人打伤,被害人李某驾驶的奇瑞小型轿车被砸坏,被告人梁某乙、王某乙参与用砖头砸车。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杨某的伤均属轻微伤,被砸车辆损失价格为9926元。2015年4月9日,被告人梁某甲、王某甲、梁某乙、王某乙主动到梁山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 证人梁某丙(梁山县马营乡某村村民)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3日,其听说李某到其家中要账的事实。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2月3日下午5时左右,其到梁山县马营乡某村要账,其驾驶的QQ轿车的车胎被扎,遂让杨某给其送打气筒。杨某在送打气筒的过程中,与王某甲的父亲发生矛盾。后王某甲带领多人赶至现场将杨某打伤,其也被梁某某和他的一个兄弟等人打倒在地,其QQ轿车被砸坏。 (2)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2月3日下午5时左右,其到梁山县马营乡某村给李某送打气筒,其开车到村里后,可能因为开车快了点,与王某甲的父亲发生矛盾。后王某甲带领多人赶至现场,王某甲扇了其几巴掌,跟着去的其他人将杨某打伤,被害人李某也被殴打,混乱中李某的QQ轿车被砸坏。 3、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供认2014年2月3日下午4时左右,因两个拳铺的小青年到梁某丙家要账时用石头砸大门并与王某甲的父亲吵架,其与梁某甲、王某甲等人将该两个小青年殴打的事实经过,后来听说梁某乙、王某乙将两个小青年开来的轿车砸坏的事实。 (2)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供认其与梁某某、王某甲等人因两个小青年到梁某丙家要账时用石头砸大门并与王某甲的父亲吵架而将对方打伤的事实经过,后来听说小青年的QQ轿车也被人砸坏的事实。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供认2014年2月3日下午4点多,梁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有人打架,其到街上后看到很多人,有其以前认识的外村的杨某和李某二人,有村民说杨某骂其父亲来,其就上前质问并扇了杨某几巴掌,后来就有人把李某和杨某打了,参与打人的有梁某某、梁某甲等人,后来听村民说是梁某乙、王某乙将QQ轿车砸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