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程帅等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上述事实,被告人程帅、韩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案件来源说明、抓获记录、章丘市福泰小区西区供热站照片、供暖工人及值班表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章丘市公安局禁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帅、韩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案件来源说明、抓获记录、章丘市福泰小区西区供热站照片、供暖工人及值班表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章丘市公安局禁毒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程帅、韩雷的户籍信息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证人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程帅、韩雷的供述,章丘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济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帅、韩雷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程帅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

被告人程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在被告人程帅处扣押的甲基苯丙胺3.3克,因未流向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帅系初犯,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帅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关于被告人韩雷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韩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韩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韩雷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韩雷无犯罪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韩雷在此次犯罪前无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系初犯,本院审理中自愿认罪悔罪,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