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苏某某、张某某伙同“大个”到石狮市祥芝镇泉州市海洋学院男生宿舍A幢楼下,分别盗走程某的1辆美利达公爵牌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004元)及陈某某、罗某某的1辆自行车(均无法估价)。 12、2014年11月8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苏某某、张某某到石狮市灵秀镇健健工业园赛琪服装厂宿舍楼门前,盗走李某某的1辆金铭迪牌自行车(价值人民币670元)。 13、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苏某某、张某某伙同郑华民到石狮市八七路花园城小区21幢一楼楼梯下,盗走王某某的1辆自行车。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和辨认笔录。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上,被告人苏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第10、13起不持异议,但其以在侦查阶段受到公安人员的刑讯逼供为由否认起诉书的其他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辩称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5起盗窃犯罪,称该起盗窃犯罪系“大个”所为,并认为起诉书指控的被害人程某美利达公爵牌自行车的鉴定价格过高;对其它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11月间,被告人苏某某、张某某单独或者伙同郑某某、“大个”(另案处理)到石狮市灵秀镇、宝盖镇等地,使用撬锁工具撬锁,盗走他人停放的自行车,其中被告人苏某某参与作案13起,赃物总价值人民币15310元,被告人张某某参与作案8起,赃物总价值人民币11650元。案发后,赃物均未追回。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6月29日,被告人苏某某到石狮市蚶江镇登浪制衣厂员工宿舍前空地,盗走凌某的1辆金狮牌自行车(价值人民币990元)。 2、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苏某某到石狮市蚶江镇石湖港泉州市太平洋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停车场,盗走黄某某的1辆捷安特牌自行车(无法估价)。 3、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苏某某、张某某到石狮市第二实验小学对面的竹林轩小区绿岛国际酒店三号宿舍楼门口,盗走杨某的1辆自行车(无法估价)。 4、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苏某某到石狮市星期一创意园监控室门口,盗走李某某的1辆永久牌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115元)。 5、2014年7月26日,被告人苏某某、张某某到石狮市湖滨街道津毓花园2号楼梯口,盗走许某某的1辆骓驰牌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583元)及林某某的1辆捷安特牌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680元)。 6、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苏某某到石狮市狮城帝苑一期大门口,盗走张某的1辆美利达牌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555元)。 7、2014年8月9日,被告人苏某某、张某某到石狮市金汇花园二期4幢楼梯口,盗走潘某某的1辆千里达牌自行车(价值人民币938元)。 8、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苏某某、张某某到石狮市宝盖镇科技园威斯服装厂第二超市旁,盗走郭某某的1辆自行车(无法估价)。 9、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苏某某到石狮市东港路泉贵酒店后面停车场内,盗走吴某某的1辆自行车(无法估价)。 10、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苏某某、张某某到石狮市闽南理工学院14号宿舍楼二楼233宿舍门口,盗走黄某捷安特牌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854元)、刘某某捷安特牌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53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