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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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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余尾、熊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万余尾、熊某某单独或者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万余尾参与盗窃24起,赃物总价值人民币32491元;被告人熊某某参与盗窃15起,赃物总价值人民币23882元,均属数额较大,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余尾、熊某某单独或者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万余尾参与盗窃24起,赃物总价值人民币32491元;被告人熊某某参与盗窃15起,赃物总价值人民币23882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万余尾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万余尾、熊某某短时间内多次盗窃作案且部分赃物无法估价,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万余尾、熊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万余尾、熊某某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万余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熊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万余尾、熊某某共同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一万九千四百一十七元及无法估价的赃物,分别发还被害人王某甲二千二百二十八元、邱某某二千六百一十八元、吴某某三千三百三十七元、王某丙二千四百零八元、朱某某一千八百九十八元、陈某乙二千三百一十一元、蔡某某一千九百七十二元、郑某甲二千六百四十五元、罗某某雅迪牌电动车一辆、史某某爱玛牌电动车一辆、郑某某雅迪牌电动车一辆、曾某某韩菱牌电动车一辆及七匹狼香烟四包、余某某圣驹牌电动车一辆;责令被告人万余尾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一万零伍佰一十八元及无法估价赃物,分别发还被害人高某某二千七百七十九元、黄某甲二千四百八十五元、罗某甲三千三百三十七元、陈某甲一千九百一十七元、朱某某台翔牌电动车一辆、黄某某绿驹牌电动车一辆、王某乙雅迪牌电动车一辆、黄某乙欧科玛牌电动车一辆、陈某某响当当牌电动车一辆、谭某台隆牌电动车一辆;责令被告人熊某某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一千九百零九元,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王顺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曾华彪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