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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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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余尾、熊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狮刑初字第655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余尾,男,出生于江西省高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高安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5月13日刑满释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狮刑初字第655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余尾,男,出生于江西省高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高安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5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抓获,同月3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被告人熊某某,男,出生于江西省高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高安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抓获,同月3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余尾、熊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端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余尾、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万余尾、熊某某经事先预谋后,单独或者共同到石狮市区等地,撬锁盗走朱某某等人的电动车,赃物总价值人民币344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熊某某到石狮市灵秀镇金汇二期19幢楼下,盗走王某某的1辆日升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09元)。

2、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万余尾、熊某某到石狮市灵秀镇塔前中街34号富丰公寓楼下,盗走王某甲的1辆韩菱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28元)。

3、2014年6月20日,被告人万余尾、熊某某到石狮市灵秀镇华山村青山工业区后面猛鹿服饰厂门口,盗走罗某某的1辆雅迪牌电动车(无法估价)。

4、2014年6月22日,被告人万余尾到石狮市东港路德辉商业街2幢1楼停车处,盗走朱某某的1辆台翔牌电动车(无法估价)。

5、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万余尾到石狮市东港路德辉商业街6号楼106号店门门口,盗走高某某的1辆蓝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79元)。

6、2014年6月24日,被告人万余尾到石狮市金林社区和冠大厦门口,盗走黄某某的1辆绿驹牌电动车(无法估价)。

7、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万余尾到石狮市濠江路江南电器城门口,盗走黄某甲的1辆台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85元)。

8、2014年6月26日,被告人万余尾到石狮市子芳路时代捷龙广场门口,盗走王某乙的1辆雅迪牌电动车(无法估价)。

9、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万余尾到石狮市湖东菜市场水果批发市场路段处,盗走黄某乙的1辆欧科玛牌电动车(无法估价)。

10、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万余尾、熊某某到石狮市西洋公园北门门口,盗走邱某某的1辆台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18元)。

11、2014年6月29日,被告人万余尾、熊某某到石狮市豪庭公寓大门停车处,盗走史某某的1辆爱玛牌电动车(无法估价)。

12、2014年6月29日,被告人万余尾到石狮市九二路先锋宾馆门口,盗走罗某甲的1辆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337元)。

13、2014年7月1日,被告人万余尾、熊某某到石狮市九二路东段6栋5号梯一楼停车处,盗走吴某某的1辆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337元)。

14、2014年7月2日,被告人万余尾到石狮市富源小区11-14号摩托车停放处,盗走陈某某的1辆响当当牌电动车(无法估价)。

15、2014年7月11日,被告人万余尾、熊某某到石狮市星期YI好迪KTV正门口,盗走王某丙的1辆大阳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08元)。

16、2014年7月17日,被告人万余尾、熊某某到石狮市振兴路74号巷50号走廊,盗走朱某某的1辆绿驹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98元)。

17、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万余尾到石狮市北环路捷兴商贸大厦楼下门口,盗走谭某的1辆台隆牌电动车(无法估价)。

18、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万余尾到石狮市兴进豪园北门旁边,盗走陈某甲的1辆台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17元)。

19、2014年7月19日,被告人万余尾、熊某某到石狮市灵秀路绿洲商务宾馆一楼停车场内,盗走陈某乙的1辆凯祥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11元)。

20、2014年7月21日,被告人万余尾、熊某某到石狮市灵秀镇南洋路金丘阳光城门口停车处,盗走蔡某某的1辆保翔牌中沙型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72元)。

21、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万余尾、熊某某到石狮市宝盖镇香江路龟湖公园门口,盗走郑某某的1辆雅迪牌电动车(无法估价)。

22、2014年7月23日,被告人万余尾、熊某某到石狮市金林路永和豆浆后面宿舍一楼停车处,盗走曾某某的1辆韩菱牌电动车(无法估价)及4包七匹狼香烟(无法估价)。

23、2014年7月23日,被告人万余尾、熊某某到石狮市飘香路永佳喜庆一楼巷子内,盗走郑某甲的1辆台翔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45元)。

24、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万余尾、熊某某到石狮市灵秀镇西环路皇冠仓储区12幢楼下,盗走余某某的1辆圣驹牌电动车(无法估价)。

25、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万余尾、熊某某到石狮市鸳鸯池商会商厦“巧燕坊”小吃店门口,盗走王某丁的1辆响当当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56元)。案发后,赃车被追回,已发还被害人王某丁。

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万余尾、熊某某在晋江市高霞村一家摩托车维修店门口被抓获。案发后,除被害人王某丁的响当当牌电动车被追回外,其余赃物均未追回。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