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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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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3、证人彭某甲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15时许,其在碧湖中学工地往地下室的通道处看到蹲在地上锯钢管的莫某被一名男子一脚踹倒在地并用钢管打了一下,后莫某从地上爬起,顺手拿起钢管殴打男子,两人在工地地下室入口上

3、证人彭某甲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15时许,其在碧湖中学工地往地下室的通道处看到蹲在地上锯钢管的莫某被一名男子一脚踹倒在地并用钢管打了一下,后莫某从地上爬起,顺手拿起钢管殴打男子,两人在工地地下室入口上方互殴约两三分钟才停手,男子头部流血,不能走路,莫某小腿受伤未流血。

4、证人彭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15时许,其与彭某甲、潘某、莫某等人在碧湖中学工地工作,莫某和潘某负责锯钢管,后一名陌生中年男子阻止莫某锯钢管,把莫某一脚踹倒在地,并手持钢管打了莫某一下,莫某起身后捡起钢管往该男子身上乱打,双方互殴。

5、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15时许,其与莫某在碧湖中学工地地下室上方的平台锯钢管,一穿西装的男子阻止其锯钢管,还踢了切割机,其立刻关闭切割机。莫某在离其十米左右的地方还在锯钢管,穿西装的男子从地上拿起钢管跑到莫某身边,将莫某踹倒在地。莫某爬起后,从地上拿起钢管往该男子身上打,该男子也还手。其跑上前劝架,但因二人打得凶劝不开,后其叫了几个在附近的工友一起将二人拉开。

6、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碧湖中学工地劳务公司安全员,负责劳务公司所承包工作的安全以及收集各班组人员信息给中建一局安全员曹某。因工地层层转包,人员流动频繁,其并不知道木工组的包工头及组内是否有一名外号“结巴”的人。

7、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碧湖中学工地的安全员,负责该工地的安全工作和收集各班组人员身份信息。其并不知道组内有一名外号叫“结巴”的人。

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莫某的身份基本情况及没有犯罪前科的事实。

9、抓获经过、归案过程说明,证实被告人莫某的到案经过。

10、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照片,证实侦查机关扣押作案工具空心钢管一根。

11、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龙文)公(刑)鉴(医)字(2015)001号法医学活体检验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李某乙的伤情。

1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具体地点和现场情况。

13、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莫某指认犯罪现场及作案工具情况。

14、被告人莫某供述,2014年12月27日14时30分许,其与潘某在碧湖中学中建一局工地切割钢管,两人距离二三米远,后一名陌生男子和潘某说话,并用脚踢切割机,其没有理会继续锯钢管。该男子从地上捡起一根钢管走到其身后,二话不说用脚将其踹倒在地,并用钢管打了其背部一下。其顺势捡起旁边一根空心钢管与男子对打。一名叫“结巴”的老乡在劝架时抱住男子,其用钢管打男子的腿部。后男子挣脱,两人继续互殴。其砸破男子的头盔,在男子掏手机打电话时,其又捡起钢管敲打男子左小臂将他的手机打掉。随后工地现场经理及管理人员到场劝开其二人。其左小腿和腰部受伤,同时看到男子头部流血并站不稳。其辨认不出案发当天上前劝架叫“结巴”的老乡。

(二)本院依法出示的证据:

调解协议书、收条、赔偿款支付审批表、谅解书,证实本案的民事部分已经调解,被害人李某乙得到赔偿,对被告人莫某表示谅解。

以上全部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确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