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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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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1、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4日20时30分许,其驾驶摩托车回家,到谢坑社巷弯三叉路口左转弯减速时,突然从后方加速驶来一部摩托车,从左侧抢走其挂在摩托车上的手提包,再从前方绕过,往右边的路走。其

1、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4日20时30分许,其驾驶摩托车回家,到谢坑社巷弯三叉路口左转弯减速时,突然从后方加速驶来一部摩托车,从左侧抢走其挂在摩托车上的手提包,再从前方绕过,往右边的路走。其立即驾驶摩托车加速追赶,至大约50米外的路口,从左边驶来一部汽车,歹徒只能进入右边的巷子,因前方无路,歹徒弃车拿着抢来的包往回跑,其从摩托车上下来,歹徒从其左边准备逃跑时,其用左手拉住歹徒的左手,歹徒用力挣脱并往前跑,其不放手,歹徒用力甩,将其甩倒在地,其左手被水泥路擦伤。歹徒逃离以后,其向村民借手机告诉家人被抢。21时许,警察到达,抓住一个男青年,经其辨认,该男子就是抢其手提包的人。

2、被告人彭某于侦查阶段在看守所的供述,供称2014年10月4日晚,其驾驶本人一部无牌黄色男式摩托车在朝阳往郭坑方向的九龙大道上寻找作案对象想抢点钱,后看见一个女子骑着一部女式摩托车,车上挂着一个蓝色手提包,便开始尾随该女子,并跟着女子拐进九龙大道靠郭坑大桥头右边的村道。当女子到三岔口减速时,其驾驶摩托车加速从女子的左侧上前伸右手抢走女子挂在车头的手提包,尔后往三岔口右边的路走,女子驾驶摩托车追赶并大声喊叫。后因前方无路,其急刹车摔倒,起身后拿着抢来的包想跑,发现女子也骑车追来,并下车抓住手不让其跑,因害怕被抓其用力将女子推倒在地。后其带着包跑到武魁庙,用手机拨打110报警说自己抢劫了。警察到达以后,其带着包投案。

3、证人林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4日晚,其在家附近遇见一个男青年,左手拿着手机打电话,右手臂上挂着一个手提包。男青年说他没钱抢包,正报警,让其跟警察说,其没理他。过了一会,其回家,男青年跟着其走进院子,还是让其接电话告诉对方其家位置,其将男青年赶走。

4、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证实2014年10月4日,公安机关向被告人彭某扣押手提包一个、白色苹果4S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4060元以及林某乙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上述物品均已发还被害人林某乙。

5、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向被告人彭某扣押无牌黄色摩托车一部。

6、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漳价认(2014)鉴429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证实涉案白色苹果4S手机价值人民币1677元。

7、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活体检验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林某乙主要损伤为左手掌软组织挫伤,伤情属轻微伤。

8、现场方位图,证实案发的具体位置。

9、指认犯罪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彭某带公安人员指认其抢走被害人林某乙手提包、推某以及打电话报警的具体地点。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彭某身份基本情况。

11、110接警单、出警经过、到案经过、归案过程说明,证实被告人彭某于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投案。

以上全部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确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