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林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2、2012年3、4月份间,被告人吴某某与唐某某、温某某、叶某某、杨某某(四人均另案处理)在唐某某家中共同筹划至建阳市黄坑镇新峰村“高山”山场(林业基本图编号:39林班4大班12小班)采伐红豆杉。几天后的一个晚

2、2012年3、4月份间,被告人吴某某与唐某某、温某某、叶某某、杨某某(四人均另案处理)在唐某某家中共同筹划至建阳市黄坑镇新峰村“高山”山场(林业基本图编号:39林班4大班12小班)采伐红豆杉。几天后的一个晚上,唐某某、杨某某二人在该山场附近望风,吴某某、叶某某、温某某及两名砍伐工人窜至该山场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一株,伐倒的红豆杉段木由唐某某驾驶白色厢式货车(车牌号:闽H×××××)运至闽侯县上街镇,以700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某联系好的一位买家(外号“老天”),唐某某、温某某等人驾驶租赁的小轿车一同前往销赃。经勘查、鉴定,建阳市黄坑镇新峰村“高山”山场被采伐树种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地径72厘米,蓄积量为3.0102立方米。

3、2012年7月17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唐某某、蓝某、温某某、杨某某(该四人另案处理)等人在赖春辉家共同策划到黄坑镇桂林村土名“白果树坑”山场(林业基本图编号:12林班6大班3小班和7大班3小班)采伐红豆杉。当晚,吴某某及温某某、蓝某、杨某某窜至该山场采伐红豆杉4株。次日,吴某某、温某某等四人纠集6名工人再次到该山场将采伐下来的红豆杉裁筒装车,期间唐某某在黄坑镇路段望风,在发现有公安机关在附近巡查后,即通知在山场人员逃跑。白色厢式货车(车牌号:闽H×××××)及红豆杉段木被公安机关于现场查扣。经勘察、鉴定,被采伐的4株林木均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该4株南方红豆杉蓄积量为3.7052立方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