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五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归案及破案经过、人口信息表、民事起诉状、欠条、龙海市人民法院调解笔录、龙海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证人苏某、林某丙、钱某、吴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林某甲、陈某、蔡某、连某、林某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中,本院依法出示由龙海市司法局出具的五份《调查评估意见书》,该五份意见书分别建议对五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采信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陈某指使他人作伪证,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妨害作证罪,依法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某、蔡某、林某乙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依法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五被告人在各自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蔡某、连某、林某乙能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乙动员其他同案被告人投案,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对五被告人依法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具有坦白情节并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得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林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并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得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与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林某甲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蔡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连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林某乙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杨宝兴 人民陪审员 谢井凤 人民陪审员 严亚英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艺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款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处理自首与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