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林某甲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林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没有前科劣迹,认罪态度好,与王某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林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被告人林某甲的妻子王某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与林某甲离婚并分得共同收益中的70000元及要求林某甲给予经济帮助25000元。林某甲为了达到少分财产给王某的目的,找到在龙海市榜山镇田边村经营文印店并兼营代书业务的陈某进行咨询,后在陈某的授意下,林某甲先后找到被告人连某、蔡某、林某乙等三人要求他们配合作伪证,并分别于2012年4月13日、年4月18日先后带连某和蔡某、林某乙到陈某经营的文印店,在陈某的帮助下,林某甲当场向连某和蔡某、林某乙出具虚假借条(其中虚构向连某借款25000元,向蔡某借款35000元,向林某乙借款30000元)和民事起诉状。陈某分别于当天指派其雇请的员工带领连某、蔡某、林某乙和林某甲到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协助办理相关诉讼事宜。龙海市人民法院当天分别对连某和蔡某、林某乙诉林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案予以调解结案。2014年9月15日,龙海市人民检察院发现林某甲、蔡某、林某乙、连某的违法犯罪线索后移交龙海市公安局查处。2014年9月22日,蔡某、林某乙自动到龙海市公安局投案;林某甲在林某乙的动员下于2014年9月22日自动到龙海市公安局投案;连某在林某乙的动员下于2014年9月23日自动到龙海市公安局投案;2014年10月11日,在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的陈某被公安机关带走接受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