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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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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甲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3、证人潘某戊的证言及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证实2014年4月2日至9日间,他受潘某甲的雇佣到乐峰镇炉山村华溪自然山山场用其农用车运输了12车的巨尾桉,共120吨左右,其中11车运往黄某的木材加工厂销售,1车运往罗

3、证人潘某戊的证言及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证实2014年4月2日至9日间,他受潘某甲的雇佣到乐峰镇炉山村华溪自然山山场用其农用车运输了12车的巨尾桉,共120吨左右,其中11车运往黄某的木材加工厂销售,1车运往罗东镇新雨亭的“羊某”处销售。

4、证人潘某己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9日,他弟弟潘某甲打电话让他帮忙卖一车木材,后由潘某戊驾驶一部农用车载了一车桉树木材,他骑摩托车到罗东镇新雨亭一个叫“羊某”的老板的木材加工厂卖了约3000元,过后他把钱给了他弟弟潘某甲。

5、证人陈某(绰号“羊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9日中午,他用约3000元向潘某己收购了一车速生桉树,大约是十几吨,潘某甲对其说是有办证的,但那天跟车来的是潘某甲的哥哥潘某己,运输木材的车辆是一辆农用车,驾驶员是潘某戊,

6、证人黄某的证言及福建省木材经营(加工)批准书,证实黄某有从事木材经营加工业务的资格,2014年4月2日至9日间,黄某以5万多元的价格向潘某甲收购了11车速生桉树,其中1车是很小的柴尾,其它10车是较大的规格材,每车重量都是10吨左右,共110吨左右,当时潘某甲对其说是有办证。

7、证人潘某庚的证言及林木所有权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潘某甲所砍伐林木为潘某乙种植,所在山场林地所有权人为炉山村委会。

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2014年04月24日,南安市公安局梅山森林派出所对本案进行现场勘查的情况,被告人潘某甲非法砍伐林木的四至范围为:上至乐峰镇炉飞线乡村公路往乐峰镇华溪水电站水泥路、下至笋塔水库,左至离乐峰镇华溪水电站约600米处山场,右至离乐峰镇华溪水电站约800米处山场的范围,其中林木均已被砍伐,面积约14亩,树种为速生桉树,部分采伐地已由潘某乙挖约四五百穴打算种植林木。

9、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南安市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被告人潘某甲滥伐林木地点位于南安市乐峰镇林业基本图的炉山村000林班01大班030小班,滥伐林地面积14.22亩,林木蓄积量89.18立方米。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潘某甲的出生日期、户籍地、无违法犯罪纪录等基本情况。

11、归案经过,证实经传唤,2014年9月2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潘某甲到南安市公安局梅山森林派出所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滥伐乐峰镇炉山村笋塔水库边“华溪”自然山山场林木的犯罪事实。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