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5日凌晨0时30分许,其与妻子林某甲走到南安金淘镇永兴加油站入口处时,一辆白色越野车停在他们身后,从车上下来一陌生男子(被告人杨某)走到其面前,用手往其胸口推,其与妻子都质问对方要做什么,对方另一男子(谢某)则站在旁边看,其就拿出手机让妻子报警,那陌生男子听到后就返回车上拿了一根铁棍朝其头上打,其四处逃窜,那男子就追着朝其头上、右肩、右大腿、臀部打,其跑到加油站入口处旁的一个电线杆处时被那男子朝其头上打一棍,其就晕了过去。 2、证人林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5日凌晨0时35分许,其与丈夫林某乙走到南安金淘镇永兴加油站时,一辆白色SUV小车停在他们身后,车上的司机下来先是推了林某乙,后又从车上拿铁棍追打林某乙,直到林某乙被那人打倒在加油站进口处的一个电线杆下。 3、证人叶丽霞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4日22时许,其儿子杨某与他妻子吵架,其也骂了他,杨某心情不好就离家了,后来其听说杨某把人打伤进医院。 4、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5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驾驶一辆白色小车载其沿着金淘村往东溪村方向行驶,在经过金淘镇东溪村永溪加油站时,杨某看到一对互相搭肩的男女走到加油站中间位置,杨某就将车开到那对男女的后面,并下车与那对男女发生争吵,其就下车走过去看,听到那女的说要报警,杨某听到后很生气,就转身从车上驾驶座下拿出一根铝合金铁棍,然后追打那男的,那男子四处逃窜,杨某就持铁棍追打那男子的头与背部,后将那男子打晕在加油站进口处的一根电线杆旁,而那女的要追过来,其以为她要打他们,就将她拦住。后来其问杨某怎么回事,杨说他当晚心情不好,看到那男女在马路上抱来抱去,就故意去找他们的麻烦。 5、辨认笔录及照片分别证实:证人林某甲辨认出被告人杨某就是案发当晚手持铁棍殴打其丈夫的男子;被告人杨某对案发现场进行指认。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林某乙头皮疤痕长度累计达8.3cm,依规定评定为轻伤二级。 7、伤情照片及疾病证明书综合证实:经南安市医院诊断被害人林某乙脑震荡,头皮裂伤。 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某的基本身份信息。 9、归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4月13日,被告人杨某在福州汽车北站被福州铁路公安处福州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10、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及撤诉申请书综合证实:被害人林某乙与被告人杨某的家属于2015年8月10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方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林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林某乙对被告人杨某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