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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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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6、道路交通事故人体伤亡简图、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证实被害人田某乙被送至南安市中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南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死者田某乙口腔见血性物,枕骨凹陷性骨折,分析认为

6、道路交通事故人体伤亡简图、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证实被害人田某乙被送至南安市中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南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死者田某乙口腔见血性物,枕骨凹陷性骨折,分析认为其死因系重型颅脑损伤导致的呼吸循环衰竭,认定田某乙系交通事故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经南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侦查,认定彭某甲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能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其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田某乙乘坐两轮摩托车未能正向骑坐,其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8、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本案肇事摩托车在事故时前后轮制动机件及刹车性能正常有效,转向机构工作效能符合规定要求,前后部灯光信号装置齐全有效。

9、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及谅解书,证实本案的赔偿谅解情况。

10、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彭某甲、被害人田某乙及证人钟某、田某甲的身份情况,被告人彭某甲案发时已满十八周岁,且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

11、归案经过、接警单等材料,证实2015年4月30日14时41分,南安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群众钟某报警后,民警赶至南安市中医院进行调查,被告人彭某甲在医院主动向南安市公安局民警表明其就是驾驶渝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田某乙在南安市省新镇省身村龙宝殿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并自行随省新派出所民警到省新派出所接受调查,后在交管大队勘查完现场后,彭某甲自行随办案民警到交管大队接受调查。

12、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4月30日中午,他驾驶渝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他女朋友田某乙从南安市省新镇区回他们工作的南安市省新镇嘉鑫利密胺餐具厂,当时田某乙是身体朝向右侧侧坐的,田某乙一手拿手机,另一手拿着冰糖葫芦,当日13时10分许,他驾车行至省新镇省身村龙宝殿路段时,因为要上坡,他就加了下油门,他听到田某乙喊了一声,转过头看到田某乙掉到路面上了,他赶紧停车跑过去,他看到田某乙在抽搐、嘴边流血,就赶紧打电话给他父亲彭某乙,可是没有接,过了约两三分钟,他们厂里的同事刚好经过,他将田某乙从车上掉下来的事告诉他同事,后他同事打电话叫来了他们厂的老板,他老板驾驶小轿车到现场,他把田某乙扶上车并送往南安市省新卫生院,卫生院的医生抢救了一下,称人已经没有脉搏了,他们想再抢救一下看看有没有希望,就又将田某乙送到南安市中医院,南安市中医院的医生抢救了约半个小时,称田某乙已经死亡。后田某乙的亲属就打电话报警,省新派出所的民警到了中医院,他向民警表明他就是肇事驾驶员并随民警到所接受调查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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