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人彭某乙的证言及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证实2015年4月30日中午,他儿子彭某甲驾驶渝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女朋友田某乙从省新镇嘉鑫餐具厂员工宿舍出发往省新镇区邮寄东西,约13时30分许,他们厂长打电话给他称彭某甲骑摩托车载人把后座的人摔伤了,人在南安市中医院抢救,他赶到南安市中医院时,看到彭某甲在中医院,彭某甲告诉他因其开车不小心,田某乙摔下车了,称案发时田某乙是侧坐的,其摩托车没有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田某乙正在急诊室抢救。约16时许,田某乙抢救无效死亡。他证实彭某甲没有机动车驾驶证,该摩托车平时都是他本人在使用,彭某甲有事的时候才用一下,该摩托车的性能都正常,有办理机动车交强险。 2、证人田某甲的证言,证实他女儿田某乙与被告人彭某甲在南安同一家工厂上班,2015年4月30日13时17分许,他女儿乘坐彭某甲驾驶的摩托车在途经省新镇省身村龙宝殿路段时,田某乙从车上掉下来后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但事故经过他没有看到。 3、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30日14时许,他接到老乡徐国兴电话得知他老乡田某乙乘坐摩托车在南安市省新镇省身村龙宝殿路段从车上掉下来受伤,人在南安市中医院抢救,他赶到南安市中医院时,摩托车驾驶员彭某甲也在那里,田某乙已经死亡,他问有没有报警,在场的人都说没有,他就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10报了警,后警察就到中医院了解情况,彭某甲就自行跟警察去接受调查了。 4、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证实被告人彭某甲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其所驾驶的渝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为彭某乙,案发后该车被扣押,后已发还。 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视频资料及截图,证实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发生在南安市省新镇省身村龙宝殿路段,事发路段未施划标志标线,为水泥、干燥路面,省新镇区往省新镇库内村(省身村)方向为上坡路段,坡度为4%,事故路段路面有损坏,现场遗留有掉落的糖葫芦,肇事摩托车停在现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