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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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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放火罪,郑某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6、同案人刘佳彬的供述,证实他和周耀东受刘伟泽召集,有驾车到南安找人讨债,到了目的地,车上的一名女子没有下车,刘建军等人有下车投掷啤酒瓶到一幢房子并起火,回永春的路上,他才知道刘建军与车上的那名女子经

6、同案人刘佳彬的供述,证实他和周耀东受刘伟泽召集,有驾车到南安找人讨债,到了目的地,车上的一名女子没有下车,刘建军等人有下车投掷啤酒瓶到一幢房子并起火,回永春的路上,他才知道刘建军与车上的那名女子经营“六合彩”,房子的主人欠其十几万元的“六合彩”赌债没还等事实。

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害人王某辨认,确认被告人郑某某;经同案犯刘建军、刘伟泽、周耀东分别辨认,确认作案现场及被告人郑某某。

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监控录像及其截图,证实放火案发现场情况。

9、手机通话清单,证实同案犯刘建军的通话情况。

10、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的相关犯罪事实及同案犯的判决情况。

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郑某某的户籍情况。

12、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郑某某被抓获归案的情况。

1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郑某某非法销售“六合彩”及参与放火犯罪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同案犯的供述、辨认笔录、手机通话清单及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因此,被告人郑某某提出她没有销售“六合彩”,也没有参与放火的辩解,以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放火罪和非法经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伙同他人为追讨赌债故意在被害人住宅纵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郑某某又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经营数额共达人民币213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郑某某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郑某某提出她不构成犯罪的辩解,以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所犯放火罪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对被告人郑某某所犯非法经营罪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处刑的意见适当,本院均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其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3月1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炳南

人民陪审员  黄高级

人民陪审员  黄莲治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太洲

主要法律条文附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