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刑初字第481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女,1974年9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因涉嫌犯放火罪、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戴永生、傅青梅,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5)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放火罪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金花和代理检察员叶银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戴永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6月间,被告人郑某某伙同刘建军(已判刑)非法向王某销售“六合彩”,共计六次,金额达人民币213000元。 2、2012年8月间,为向王某追讨“六合彩”赌资,刘建军先是独自一人往尤某、王某夫妇位于南安市省新镇南金村南溪60号的住宅泼洒了两袋粪便,后又与刘伟泽(已判刑)一起往该住宅楼泼洒红油漆并投掷空的啤酒瓶。事后,刘建军有将上述事情告知被告人郑某某。同年8月15日3时5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伙同刘建军经事先预谋后,召集刘伟泽、周耀东(均已判刑)及刘佳彬(另案处理)一起驾车到该住宅楼附近,由刘建军、刘伟泽、周耀东下车向该住宅楼泼洒红油漆,并将多个灌有汽油的啤酒瓶点燃后投掷到该住宅楼二楼阳台,啤酒瓶炸开后燃烧,其中一个掉到隔壁住宅门口炸开后燃烧并熏黑铁拉门。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同案犯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及其截图,手机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及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和非法经营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所犯放火罪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对其所犯非法经营罪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处刑。 被告人郑某某辩称:她没有销售“六合彩”,也没有参与放火,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提出:本案能证明被告人郑某某有罪的证据只有言词证据,且前后矛盾,不能相互印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放火罪和非法经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 1、2012年6月间,被告人郑某某伙同刘建军非法向王某销售“六合彩”六次,金额共达人民币213000元。王某投注购买的人民币70000元共获奖人民币117000元,对扣后被告人郑某某已支付给王某人民币47000元;王某其余投注购买的人民币143000元未中奖,后她也未将该投注款支付给被告人郑某某或刘建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