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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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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3、证人方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4日,他和村干部方某丙一起在阳下村委会上班,方某丙通过村委会监控录像发现有一个人在添油箱旁边走来走去,偷偷摸摸的样子,他和方某丙跑到土地面门口,该男子从庙里跑出来,

3、证人方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4日,他和村干部方某丙一起在阳下村委会上班,方某丙通过村委会监控录像发现有一个人在添油箱旁边走来走去,偷偷摸摸的样子,他和方某丙跑到土地面门口,该男子从庙里跑出来,刚要骑上摩托车逃走,被方奋压在地上,另外一个骑摩托车的人站在旁边,见情况不妙就赶紧骑摩托车逃跑,他赶紧过去帮忙,和方某丙一起抓住该男子并报警,后将该男子及其身上的一个包一起交给警察等事实。

4、证人方某丙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4日,他和村书记方某甲等人在莆美镇阳下村委会上班,他通过村委会监控录像看见村委会旁边的土地庙添油箱旁边有一个人好像在偷添油箱的钱,他和方某甲说明该情况后,与方某甲一起跑到土地庙门口,他看见有一个人庙里跑出来,他和方某甲将该人抓住并报警交给派出所等事实。

5、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韦某辨认,确认案发现场及案发现场概况。

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同案犯韦英雄辨认,确认被告人韦某身份。

7、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作案工具铁质粘板3块的事实。

8、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142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韦英雄、覃水选、韦含因盗窃犯罪被判刑及生效判决对相关犯罪事实的认定。

9、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6月24日,云霄县公安局莆美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在阳下村抓获一名小偷,值班民警赶到现场,将吴韦长带回审查,经审查发现,韦某系刑拘网上在逃人员的事实。

10、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45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韦某的前科情况。

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韦某的身份情况。

12、被告人韦某的供述,供认2014年3月份的一天,他和韦英雄、覃水选、韦含等人窜入南安市康美镇雪峰开发区慧泉寺,盗走现金人民币2万多元;2015年6月24日中午,他从汕头市坐车到云霄县准备去偷东西,到云霄县后,他就雇了一辆载客的摩托车到云霄县莆美镇阳下村的一个寺庙(经辨认系云霄县莆美镇阳下村土地公宫),他进入寺庙,在查看添油箱是否有钱可以偷时被群众发现,他在逃跑的过程中被群众抓住,后被带去派出所等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第2起盗窃犯罪,有证人方某甲、方某丙的证言,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与被告人韦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被告人韦某对该起指控提出的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