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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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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1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黄某甲辨认出330县道17KM+400M南安市梅山镇水口村路段就是2015年4月9日22时许其驾驶闽C×××××号小轿车发生事故后逃逸的现场;辨认出南安市梅山镇梅峰村路段系

1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黄某甲辨认出330县道17KM+400M南安市梅山镇水口村路段就是2015年4月9日22时许其驾驶闽C×××××号小轿车发生事故后逃逸的现场;辨认出南安市梅山镇梅峰村路段系其肇事后驾车逃逸过程中车子掉入水沟的位置。

13、辨认监控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黄某甲辨认,2015年4月9日22时5分22秒闽C×××××号小型轿车经过省道307线金淘码头交界处时,监控截图上驾驶室座位上的人就是其本人、副驾驶室座位上的人是黄某乙。

14、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被告人黄某甲驾驶的闽C×××××号小型轿车制动部件及刹车性能符合技术要求,转向机构工作效能符合规定要求,左右侧刹车灯及左后小灯无工作效能,前大灯、前后转向灯及右后小灯正常有效。

15、授权委托书、调解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证实经调解,被告人黄某甲及肇事车主刘某甲已与被害人的亲属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按照协议,已赔偿被害人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70000元,被害人的亲属对被告人黄某甲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甲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基本情况。

17、归案经过,证实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刘某乙的亲属报警,经查,被告人黄某甲有重大作案嫌疑,次日,经动员,被告人黄某甲在泉州华州家装市场附近向公安机关投案。

18、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4月9日晚,他驾驶闽C×××××小轿车载黄某乙沿330县道从南安市码头镇往南安市梅山镇区方向行驶,行至梅山镇水口村路段时,因将油门当刹车踩了,他打方向盘避让不及,撞到了行走在靠后面一些的那个行人,撞后,他因害怕没有停车继续向前开,在行驶至梅山镇梅峰村路段时,因紧张其所驾驶的小车掉入水沟中,他打电话给车主刘某甲让其打电话报警称车丢失了,然后到梅山镇开房,第二天又坐班车到泉州,后经家人劝导自行拨打110报警并在泉州华州家装市场附近投案。

19、南安市司法局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显示被告人的亲属、所在村的村干部愿意作其监督人,南安市码头镇司法所及南安市司法局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的社区矫正可行度为适合。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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