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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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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4、证人林某甲,证实2015年4月9日晚,她与刘某乙一起到南安市码头镇金中村做客,后她们从码头走路回梅山镇水口村的家中,她走在前面,刘某乙走在后面,两人沿330县道靠右边的路边走着时,突然有东西从她身边左侧腰

4、证人林某甲,证实2015年4月9日晚,她与刘某乙一起到南安市码头镇金中村做客,后她们从码头走路回梅山镇水口村的家中,她走在前面,刘某乙走在后面,两人沿330县道靠右边的路边走着时,突然有东西从她身边左侧腰部擦过,她吓了一跳并马上往后看,她没有看到刘某乙,再往前看到前方一辆黑色小轿车飞快地往梅山方向开走,她被吓到了,边找刘某乙边喊救人,后跟路人一起在前方道路右起第二车道上找到面朝地趴着的刘某乙,刘某乙的头部流了很多血,后她叫了刘某乙的亲属,刘某乙的亲属到后就报了警。

5、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9日晚上22时许,他得知其二婶刘某乙被车撞后与他父亲一起赶到事故现场,发现他二婶已经死亡,肇事车辆已经逃离现场,后他打电话报了警。

6、证人林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9日晚23时许,她丈夫黄某甲打电话说他开车在水口村路段撞死人了,后手机关机,直至次日14时许,黄某甲才主动打电话跟她说他人在泉州,想自首但又害怕会被判很多年,后林某乙赶到泉州找到黄某甲,黄某甲用手机拨110报警称他是9日晚上水口村肇事驾驶员,后她陪黄某甲在泉州明发酒店附近向南安市交警大队民警投案。

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查照片,证实本案事故发生地点、路况,出警民警至现场没有发现肇事车辆,被害人刘某乙当场死亡,证人林素某现场,民警从现场提取到车辆碰撞散落物若干等;后发现本案肇事车辆的二次事故地点为南安市梅山镇梅峰村路段,现场遗留一辆车牌号为闽C×××××号小型轿车,该车前挡风玻璃右侧破损,前引擎盖右侧黑色漆片脱落,前保险杆右侧损坏,中网脱落遗失,肇事驾驶员不在现场。经比对,从第一事故现场的车辆碰撞散落物与第二事故现场遗留的小型轿车能够吻合。

8、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证实本案肇事小型轿车被南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扣押,现该车已经发还车主刘某甲。

9、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2015年4月17日,经南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侦查,认定被告人黄某甲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迅速向公安机关报告,而是驾车逃离现场,应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乙在本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10、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证实肇事车辆闽C×××××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系刘某甲,该车保险终止日期至2015年4月6日;被告人黄某甲持有有效的C1型机动车驾驶证;被害人刘某乙的身份及家庭成员等情况。

11、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证实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乙的死亡时间为2015年4月9日,系交通事故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尸体已于2015年5月17日火化,户口已注销。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