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安刑初字第417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4日被传唤,同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柏家,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某甲,男,199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4日被传唤,同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蔡友强、陈文质,分别为福建铭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人苏某乙,男,199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4日被传唤,同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4日被传唤,同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5)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某、苏某甲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苏某乙、杨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傅新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某及辩护人李柏家、被告人苏某甲及辩护人蔡友强、陈文质、被告人苏某乙、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龚某某、苏某甲伙同李某乙(另案处理)经事先共谋进行投资六合彩诈骗并准备他人银行卡47张(户名分别为黄某某、李某甲、向某等人的农行、建行、工行卡)及其他作案工具,先后雇佣被告人苏某乙、杨某某及李某丙、李某丁(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海南省海口市秀城区金鼎路金华苑小区C栋18A室及海口市海甸岛五中路都市海岸6B202室等租房从事诈骗活动,通过QQ随机加女性好友聊天,骗取对方感情后让对方进行六合彩投资下注,并以领取奖金需缴纳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为由,诱骗对方将钱款汇至其指定的户名为盛某某行卡、户名为向应的工行卡等账户内,后雇请他人进行取款,将款项汇入其所持有的黄某某农行卡等账户内。截至2014年11月4日被查获时,共骗取被害人麻某某、赵某人民币52,000元。 2014年11月4日,四被告人被抓获并被扣押银行卡四十九张、手机三十一部、手机卡十三张、他人身份证一张、笔记本电脑十六台、e路通二个、金e顺一个、及部分书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