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武刑初字第93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绰号江西佬,男,1967年7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兴田镇仙店村报账员。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夷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邱芝杰,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挪用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2日、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邱芝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挪用资金罪 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郑某某在武夷山市兴田镇仙店村担任报账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村财借贷给他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初及2013年4月,借款人周某丙因儿子需要结婚、妻子生病,分别向被告人郑某某借款2万元、1万元。被告人郑某某挪用其所保管的仙店村村财共计3万元现金借给周某丙使用。 2、2013年6月,借款人朱某乙因儿子需要结婚,通过妻子肖带娇向被告人郑某某借款1万元。被告人郑某某挪用其所保管的仙店村村财1万元现金借给朱某乙使用。 3、2013年8月,借款人夏某某因儿子需要上大学,向被告人郑某某借款1万元。被告人郑某某挪用其所保管的仙店村村财1万元现金借给夏某某使用。 4、2013年11月18日,借款人邓某某、周某丁夫妇因投资需要,以1.5分月息向被告人郑某某借款15万元,并约定每月支付一次利息。被告人郑某某取出自己的存款11万元,并挪用其所保管的仙店村村财4万元,将共计15万元现金借给邓某某、周某丁夫妇使用。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邓某某将利息分四次转账至被告人郑某某的妻子周某甲银行账户内。截至案发,被告人郑某某从挪用的4万元村财中实际获利3000元。 5、2014年3月1日,借款人朱某甲因投资需要,以1.5分月息向被告人郑某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利息。被告人郑某某挪用其所保管的仙店村村财10万元现金借给朱某甲使用。因案发时借款期限不足三个月,被告人郑某某尚未从中实际获利。 2014年5月8日、12日,周某甲代被告人郑某某分别缴纳挪用资金款19万元、放贷利息款3000元至武夷山市兴田镇仙店村民委员会,已存入武夷山市兴田镇会计服务中心。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 2008年至2009年,武夷山市兴田镇仙店村通过申报“福建省造福工程项目”,为洋墩岩及周边生产条件恶劣的村民争取到共计96.75万元的个人补助金。2010年1月31日,村书记叶某某及村主任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组织召开村两委会议,会议决定将其中洋墩岩以外的村民的个人补助金计49万元扣留,挪作村财使用。被告人郑某某作为村内报账员,按照村书记叶某某的指示,与叶某某等人一起伪造村民签名领取补助金,并将实际未发放给洋墩岩以外的村民的个人补助金49万元作为村财收入全部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