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修订故意毁坏财物(林木)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第一条:故意毁坏财物(林木)立木材积5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株以上或价值3000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故意毁坏财物(林木)立木材积3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1500株以上或价值2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修订故意毁坏财物(林木)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第一条:故意毁坏财物(林木)立木材积5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株以上或价值3000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故意毁坏财物(林木)立木材积3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1500株以上或价值2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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