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参与盗窃作案,且有盗窃犯罪前科,应当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有坦白和退赔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王世印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因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判处。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判处王世印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一年四个月,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的量刑意见偏重,本院不予采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世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 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5年12月12日止。 上述被告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某退赔款,返还给各被害人。 三、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所得7000元、王世印非法所得赃款人民币500元,予以追缴后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黄跃平 人民陪审员 周思静 人民陪审员 郑梦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娴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就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