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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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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志勇、陈某某、谢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志勇雇佣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志勇、陈某某、谢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志勇雇佣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志勇、陈某某、谢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谢志勇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在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予以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志勇的部分违法所得款被扣押及三被告人的家属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款,均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李柏家辩称被告人谢志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志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

三、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

四、被告人谢志勇被扣押的违法所得款12,700元及退缴的违法所得款20,340元,共计33,040元,发还给被害人胡某某20,088元、马某某3,672元、张某某3,348元、魏某某2,800元、梁某3,132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谢志勇、谢某某、陈某某的违法所得款145,933.5元及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款20,000元,共计165,933.5元,因查无被害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述罚金及违法所得款均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没收被告人谢志勇、谢某某、陈某某被扣押的作案工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水金

人民陪审员  林玉婷

人民陪审员  郑凤冠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苏逸群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