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安刑初字第672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志勇,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1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安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柏家,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1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安溪县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洛江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1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安溪县看守所。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5)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志勇、陈某某、谢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德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志勇及辩护人李柏家、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谢志勇雇佣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等人,在泉州市泉港区后龙镇炼油厂新区4栋206室租房等地进行诈骗活动,利用电脑在网上发布虚假的招聘网络兼职信息,诱骗被害人胡某某、马某某等人到指定的网站购买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等,后套取其卡号及密码进行销售套现。截止到被查获时,该诈骗团伙非法获利人民币(下同)198,973.5元(其中胡某某被骗20,088元、马某某被骗3,672元、张某某被骗3,348元、魏某某被骗2,800元、梁某被骗3,132元)。归案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另查明,2014年11月21日,三被告人被抓获并被扣押U盾8个、上网卡5张、SIM卡8张、手机5部、笔记本电脑4台、被告人谢志勇被扣押违法所得款12,700元。2015年8月20日,被告人谢志勇的家属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款20,340元;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的家属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款各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志勇、陈某某、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账户明细、银行交易记录、QQ聊天记录、取款录像截图、电脑截图、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被害人胡某某、马某某、张某某、魏某某、梁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李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现场照片、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谢志勇、陈某某、谢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