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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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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光肇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一、被告人钟光肇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决定执

一、被告人钟光肇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21年3月7日止。)

二、继续向被告人钟光肇追缴信用卡透支款人民币232898.12元及利息,返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戴庆福

人民陪审员  李月娥

人民陪审员  苏新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温 馨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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