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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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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光肇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6、被告人钟光肇于2011年6月,在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陈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在龙岩市新罗区通过社会中介人员“阿旺”,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申请办理了二张信用卡,之后被告

6、被告人钟光肇于2011年6月,在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陈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在龙岩市新罗区通过社会中介人员“阿旺”,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申请办理了二张信用卡,之后被告人钟光肇持该二张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截止至2014年11月,被告人钟光肇合计透支人民币41842.73元。透支期限到期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多次向被告人钟光肇催缴,但至案发时,被告人钟光肇仍未归还。

7、被告人钟光肇于2011年5月,在龙岩市新罗区通过社会中介人员“阿旺”,以本人身份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之后被告人钟光肇持该张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截止至2014年11月,被告人钟光肇合计透支人民币l5900.41元(其中人民币8303.87元,美金1205.8元)。透支期限到期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多次向被告人钟光肇催缴,但至案发时,被告人钟光肇仍未归还。

综上,被告人钟光肇合计透支人民币232898.12元。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事实

被告人钟光肇于2011年6月,在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背陈某某的意愿,使用陈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在龙岩市新罗区通过社会中介人员“阿旺”,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光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罗某某、黄某、施某、陈某、吴某某、钟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钟光肇提交的申请办卡资料,中国工商银行永定支行、中国银行永定支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第一支行出具的信用卡客户信息,信用卡刷卡消费清单,对账单,透支催收通知书及催收公告,报案报告,到案经过及无犯罪前科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光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人民币232898.12元,数额巨大,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另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背他人意愿,使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申领信用卡,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钟光肇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归案后,被告人钟光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钟光肇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恶性较小,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相关的发卡银行管理上的过错存在极大关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三)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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