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严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某某、严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严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汤某某、严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和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汤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严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汤某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扣押在公安机关的烟花,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 辉 审 判 员 陈其乐 代理审判员 王晓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詹大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