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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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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某、严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经审理查明,2013年,广丰县鸿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的销售经理被告人汤某某在江西省广丰县洋中镇街道设立鸿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业务处销售烟花,并雇佣被告人严某某在该业务处经营。2013年12月份,一名王姓男子到该业

经审理查明,2013年,广丰县鸿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的销售经理被告人汤某某在江西省广丰县洋中镇街道设立鸿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业务处销售烟花,并雇佣被告人严某某在该业务处经营。2013年12月份,一名王姓男子到该业务处表示要购买一批烟花运往福建泉州。被告人严某某为了谋取利益,在明知该男子未能提供《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同意销售烟花给该男子并安排运输,收取定金1000元。之后,被告人严某某将该男子购买烟花及未能提供《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等情况告知汤某某,让汤某某安排烟花卖给对方,并将1000元定金交给汤某某。被告人汤某某在明知该男子未能提供《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同意将烟花销售给对方,并负责运输该批烟花。被告人汤某某为了能应付运输途中的检查,伪造了一份《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同年12月28日,被告人汤某某雇佣温某某驾驶赣E24891号货车装载该批烟花运往福建省泉州市,并将其伪造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给温某某以便应付检查。次日下午,温某某驾驶装载着该批烟花的货车途经福银高速公路洋中服务区时被尤溪县公安局查获并扣押。扣押的该批烟花中有1.5寸100发烟花34件、1.5寸56发烟花84件、3寸20发烟花96件、3寸16发烟花168件、3寸25发烟花63件、1.5寸42发烟花30件、2寸25发烟花468件。经尤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烟花价值91207元。

2014年1月29日,被告人汤某某自动到尤溪县公局投案;同年2月18日,被告人严某某自动到尤溪县公安局投案。2015年9月14日,被告人汤某某向本院退出犯罪所得赃款1000元。

上述事实,有书证人口信息全项查询、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尤溪县公安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尤溪县公安局出具的烟花清单、发货清单、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屏南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广丰县鸿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告人审前社会情况调查表;证人温某某、刘某某、余某某、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汤某某、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尤溪县价格认证中心尤价认(2014)7号《关于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