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分,中国银行工作人员在巡查时发现了ATM机上的读卡器及摄像头,遂将其拆下,后被告人马银锋来到现场准备取走读卡器和摄像头时,被中国银行工作人员现场抓获。从信息卡读卡器和摄像头安装至被拆下的时间段内,共有6人在该ATM机上使用了信用卡并被读卡器读取。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马银锋的供述,证实自己是在网上认识“微笑饮酒”的,并聊如何复制别人银行卡信息盗取钱财,后商量合伙作案,由“微笑饮酒”购买读卡器、摄像头等设备,交自己于案发当日去银行将读卡器、摄像头安装到银行ATM机上,当发现自己安装的读卡器、摄像头不见时,准备逃离被银行工作人员抓住,后被扭送到无为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的事实。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是无为县中行工作人员,案发当日该行保安在例行巡查时发现该行一台ATM机上安装了一个读卡器,在读卡器的上方对着键盘安装了一个摄像头,巡查人员立即将读卡器、摄像头拆下,后在调监控时,发现一蒙面男子在ATM机上摸索,自己带领保安追赶该男子,将该男子抓住并报了警的事实。 3.信用卡读卡器、含微型摄像头的报警灯,证实被告人马银锋作案时安装在中国银行ATM机上的设备。 4.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马银锋被抓获时,在其身上搜查到的手机两部、夜视摄像机包装盒等物品予以扣押的事实。 5.芜湖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电子物证检查笔录,证实案发当时通过网络技术处理,显示被告人马银锋用读卡器、微型摄像头窃取到六份信用卡信息的事实。 6.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当日,从被告人马银锋安装读卡器、摄像头到无为中行保安人员发现并拆除该非法装置期间,共有六名客户在该ATM机上进行了取款和查询操作的事实。 7.视听资料,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方位以及被告人马银锋蒙面去现场取读卡器等情况。 8.接受证据清单,证实被告人马银锋作案时使用的读卡器、摄像头由无为县中行依法提交给无为县公安局的事实。 9.被告人马银锋的辨认笔录,证实其从三组照片中分别辨认出“微笑饮酒”的事实。 10.中国银行无为支行关于成功抓获ATM机作案嫌疑人和截获被盗的客户信息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马银锋于2014年11月29日9时许被无为中行工作人员现场抓获被无为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带走,并证实事发时被告人马银锋的同伙开着一辆黑色轿车接应等事实。 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马银锋的年龄等基本身份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