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穆某某证言:2014年8月22日早,我和我的司机驾车行驶至旧关收费站,看见前面有人打架,司机朱某某就去拉架,我随后也下来拉架,朱某某抱着一个疤脸的人。我就去拉正在打架的马某某和另外一个人,这两人相互正杵对方,我将他们拉开,我看见马某某胳膊流血了,和马某某打架的那个人一只眼肿了,后来疤脸的人取来铁棍,朝马某某身上打了两下,被马某某夺了,另外和疤脸一起的人拿来锤子,也准备打马某某,被我抱住,在挣脱开后就追马某某,马某某就跑,后来疤脸的人拿扳手将马某某车的前挡风玻璃砸破,左侧驾驶门上砸了两个坑。 (7)武某某证言:2014年8月22日早马某某开着晋K××半挂车行驶至太旧高速旧关收费站,进站是看见晋M牌照的半挂车不走,马某某就开车超上去,晋M半挂车的跟车男子不让了,和马某某吵了两句,马某某就下车和脸上有疤痕的中年男子相互厮打起来,后来晋M车上的另一个30多岁的男司机手里拿着撬棍和马某某打,我就过去打那个30多岁的司机,后来马某某的两个老乡过来帮忙,脸上有疤痕的男子回车上拿了撬棍,那个30多岁的司机回车上拿了锤子又返回来要打马某某,他们就相互打在一起了,那个30多岁的司机在马某某胳膊上咬了一口,后来马某某就跑了,脸上有疤痕的男子不让我们的车走,他用扳手早我身上打了几下,还用扳手将我们车的前挡风玻璃砸了,车门上砸了几个坑; (8)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李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一级; (9)平定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给予马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之处罚;给予武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之处罚;给予李某甲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之处罚;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之处罚; (10)调解协议书、收条证实马某某一次性赔偿李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7000元; (11)谅解书证实李某某对马某某之行为表示谅解; (12)被告人的供述。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且能足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