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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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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甲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作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孔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作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孔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全案情节,对被告人孔某甲适用缓刑对其居住地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黄洪勇

审 判 员  翟亚坤

人民陪审员  郑淑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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