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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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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4.淮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淮安监(2012)83号文件证明:该局2012年5月21日下文,因淮南市某某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向该局提出换证申请,决定对其许可证予

4.淮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淮安监(2012)83号文件证明:该局2012年5月21日下文,因淮南市某某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向该局提出换证申请,决定对其许可证予以注销。

5.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吴某处扣押违法所得6100元。

6.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证明:淮南市某某加油站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后销售汽油的金额。

7.归案经过证明:2013年12月12日,被告人吴某主动到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经济犯罪侦察大队投案。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淮南市某某加油站现场情况。

9.证人郑某、朱某、陈某、沈某的证言证明:淮南市某某加油站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后有继续销售汽油的行为。

10.被告人吴某的供述证明:其经营的加油站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于2011年11月2日到期,到期前其曾向淮南市安监局递交续办申请,安监局让其缴纳30万元风险抵押金才予以受理,其拿不出这么多钱,所以没有再办就一直经营汽油。

对辩护人当庭出示的两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和淮南市某某加油站2015年5月13日办理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证据,经查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犯罪后被告人吴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对辩护人提出本案的行为主体是淮南市某某加油站,不是被告人吴某;被告人吴某在加油站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向淮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延期,但该局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依法应当视为准予延期;淮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2年5月以文件形式注销淮南市某某加油站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该局未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未履行必须的行政处罚程序,该行政处罚没有约束力,综上,被告人吴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意见,经查,1、淮南市某某加油站系被告人吴某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精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因此,本案的犯罪主体应当认定为被告人吴某。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根据淮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淮安监(2012)83号文件及被告人吴某的供述,被告人吴某在淮南市某某加油站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没有提供完备材料向淮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请,可见本案并无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即淮南市某某加油站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于2011年11月2日到期后没有获得延期,在此之后再经营汽油即处于无证经营的状态。3、淮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2年5月21日下发的淮安监(2012)83号文件记载,该局系因淮南市某某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向该局提出换证申请而决定对其许可证予以注销,该注销行为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显然无需按照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所应履行的程序执行。综上,被告人吴某在明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经到期,其不再具有经营汽油的资格后仍继续经营,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对其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