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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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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二、被害人谢某甲陈述,证实2014年9月5日下午,其接到妹妹谢某乙的电话,称自己位于城中区水井巷某购物广场负一楼的商铺被青海某工贸公司的人抢走了,其随后赶往现场的事实;证实其到达现场后,与被告人韩某某某发

二、被害人谢某甲陈述,证实2014年9月5日下午,其接到妹妹谢某乙的电话,称自己位于城中区水井巷某购物广场负一楼的商铺被青海某工贸公司的人抢走了,其随后赶往现场的事实;证实其到达现场后,与被告人韩某某某发生言语冲突,后其看到有人在殴打一个小伙,遂过去劝架,劝架过程中,被告人韩某某某在其面部及腹部各击打一拳的事实;证实其随后到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的事实经过。

三、证人证言:

1.证人谢某乙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给姐姐谢某甲打电话,称其的商铺被青海某工贸公司的人抢走,随后谢某甲赶到现场,在青海某工贸公司的人殴打孔某某的时候,谢某甲前去劝架,后被韩某某某殴打致伤的事实经过。

2.证人谢某、韩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二人均系青海某工贸公司的员工,2014年9月5日下午15时许,公司员工前去某购物广场负一楼清理商铺,因为部分商户不配合,与商户发生冲突,冲突中被告人韩某某某挥拳殴打被害人谢某甲头面部及腹部的事实经过。

3.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生,是被害人谢某甲的主治医生,谢某甲于2014年9月5日18时到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的事实;证实被害人谢某甲在入院治疗当天,双眼出现青紫症状,但因眼部伤情需要两三日才能更明显,且被害人谢某甲未提出视力问题,故医院未对被害人谢某甲的眼部进行检查,做出诊断;证实被害人谢某甲在随后的住院治疗期间,逐渐出现视物不清、视力下降等症状,经与眼科会诊,得出被害人谢某甲出现双眼睑皮下淤血、双眼钝挫伤、双眼视神经受损等伤情的事实。

四、被告人韩某某某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日其接到青海某工贸公司经理韩某某的电话通知,让其到城中区水井巷某购物广场负一楼清理商铺的事实,证实其到达某购物广场负一楼在清理商户的过程中,被害人谢某甲对其进行辱骂,其便挥拳在谢某甲的脸部及腹部各击打一拳的事实经过。

五、其它证据:

1.视听资料,证实2014年9月5日15时58分,被害人谢某甲被被告人韩某某某分别击打头部及腹部的事实。

2.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的住院记录及出院证,证实被害人谢某甲在2014年9月5日至2014年9月22日在该院接受治疗的事实;证实谢某甲在该院住院治疗期间,逐渐出现视物略感不清、视力下降等症状的事实;证实在出院时谢某甲被诊断出有双眼球钝挫伤、双眼视神经受损、双眼睑皮下淤血等症状的事实。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