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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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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某某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芮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行贿人民币4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芮某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

本院认为,被告人芮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行贿人民币4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芮某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芮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徐波

代理审判员  梁浩

人民陪审员  金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军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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