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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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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青海某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青海某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开采祁连县某煤矿,其从未见过被告人刘某某,也不认识马某甲和马某乙的事实;证实该公司从未将青海省祁连县某煤矿

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青海某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青海某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开采祁连县某煤矿,其从未见过被告人刘某某,也不认识马某甲和马某乙的事实;证实该公司从未将青海省祁连县某煤矿采矿权转让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出示的青海某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将某煤矿采矿权转让给青海某乙矿业有限公司经营的《转让通知》其从未见过的事实。

3.证人贾某某的证言,证实其青海省国土资源厅退休人员,之前在青海省海北州国土资源局担任局长职务,2010年10月调至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工作,其在担任青海省海北州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从未有人向其咨询青海某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矿权转让的事情,其也并不认识一名叫刘某某的人的事实。

三、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其系无业人员,2010年11月,马某甲找到其,称他朋友马某乙想取得青海省祁连县某煤矿的采矿权,其即对马某甲讲如需取得该煤矿采矿权,前期费用需要20余万元,大概在2011年3月,马某甲将马某乙的230000元现金交给其,其当场打给马某甲一张收到23万元转让费的收条,但应马某乙的要求将收条落款时间写成2009年12月5日的事实;证实后其找到打麻将认识的熟人兰某某,给了兰某某40000元好处费后请兰某某办理此事,兰某某答应后到当年4月,对其讲已找到青海某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老总韩某某且已促成此事,并将一份《探矿权转让申请登记表》及一份《转让通知》交给其,其即将《探矿权转让申请登记表》及《转让通知》交给马某乙,后马某乙找其要收据,兰某某又给其一张编号为某号的青海省国土资源厅收据(收到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其即将该收据再次交予马某乙。后马某乙催要给其的人民币230000元,其以此230000元系跑路费为由拒绝归还的事实;证实其并不认识青海某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韩某某,亦无能力办理祁连县某煤矿采矿权转让事宜的事实;证实2014年4月25日,其侄子祁某告诉其公安人员在找其,且祁某已将人民币230000元归还给马某乙后,其于2015年5月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

四、辨认笔录,证实经证人马某甲辨认,从随机出示的12名不同男子免冠照片中辨认出6号男子即是诈骗被害人马某乙人民币230000元的被告人刘某某的事实。

五、其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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