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徐国正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国正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林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国正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国正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林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国正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积极上缴违法所得,本人患有重大疾病,家庭生活十分困难,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能够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均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国正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叶斌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代)  杨青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