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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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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正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石刑初字第00042号 公诉机关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国正,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石台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8月10日由石台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石台县人民检察院以石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石刑初字第00042号

公诉机关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国正,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石台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8月10日由石台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石台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国正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国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国正违反森林法规,无证采伐林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国正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国正在案发后积极上交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提请法庭对被告人徐国正作出罪刑相适应的判决。

被告人徐国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提交了由丁香镇林茶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石台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就诊卡,证明其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其本人患有重大疾病(多种癌症)。希望法庭酌情考虑,给予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3日,被告人徐国正与郑昶等四人合资以45.5万元价格购买了石台县丁香镇红桃村小南组“老山林场”的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其中徐国正占5%的股份。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徐国正未征得其他三位股东同意,且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持油锯将“老山林场”山场内部分杉树采伐。2015年3月份,徐国正雇请红桃村村民叶恋华等人将上述砍伐倒放在山场的杉树打桠归堆。2015年7月7日上午,徐国正主动到石台县森林公安局丁香森林派出所自首。2015年7月16日,经石台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鉴定:现场采伐方式为皆伐,采伐杉树立木蓄积53.5471立方米,折原木材积33.84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徐国正主动上交了违法所得1万元。该违法所得由石台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并已上缴石台县财政局资金代管账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可以认定:

1、书证:户籍信息、自首证明、林权证、丁香镇红桃村“老山林场”股权协议书、关于减免滥伐林木所产生的变价款申请、丁香镇林茶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石台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就诊卡、扣押清单;

2、证人叶某甲、叶某乙、汪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国正的供述与辩解;

4、石台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关于徐国正采伐“老山林场”山场林木蓄积的计算鉴定意见》、石台县价格认定局《关于被徐国正滥伐的杉原条价格及相关费用鉴定意见书》(石价证鉴(2015)31号);

5、现场勘验笔录。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