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初,石台县蓬莱仙洞景区出口步道改造工程以邀请投标的方式进行招标。景区所在地的仁里镇杜村村村民即被告人詹轶群、吴敬华、舒仁义、薛明刚、李成林五人认为工程应该由本地人施工。5月6日,被告人詹轶群、李成林、薛明刚到蓬莱仙洞管委会主任办公室寻衅滋事,扬言工程不给本地人做就开不了工。5月7日,被告人詹轶群等人以到有关部门反映招标问题为由,迫使投标人彭某某的合伙人胡某某口头答应转让一半的股份给他们。 5月7日下午,该工程由安徽省石台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项目经理彭某某中标。被告人詹轶群等人又到三建公司找到彭某某,要求入股合伙施工而遭到拒绝。5月8日,被告人詹轶群等人又到三建公司找到彭某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载明乙方即被告人詹轶群以50000元的价格将该工程50%的“股权”转让给甲方彭某某,并当场叫彭正枫书写了一张7日之内付清50000元的欠条交给了被告人詹轶群。当天下午,彭某某反悔,借故收回了《股权转让协议》并撕毁。其后,被告人詹轶群、吴敬华、李成林、舒仁义聚集在石台县城关西城胡同茶楼商议决定(被告人薛明刚因出差没有去):只要彭某某不付钱就不让工程开工。5月18日下午,被告人詹轶群与彭某某电话联系,扬言宁愿拘留几天赔点医药费也要殴打中标方合伙人胡某某,家里的人都准备好了,不一次性付清“股份转让费”5万元明天就开不了工等,迫使彭某某于18日晚上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支付被告人詹轶群等人“股份转让费”5万元。所得款项由被告人舒仁义、薛明刚、李成林各分得9000元,余款除支付吃喝费用外,由被告人詹轶群、吴敬华瓜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