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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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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涉案价值2125元,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涉案价值2125元,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本案数额属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甘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盗窃,是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甘某归案后一直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出庭公诉人提出甘某系入户盗窃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对于出庭公诉人提出甘某具有自首、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的量刑建议,经查,公安机关于2014年10月30日将甘某抓获,即甘某系被动归案,且新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凭祥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均是在本案案发后的2014年作出的,故本院对该量刑建议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至2015年5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对扣押在案的美的牌分体挂壁式空调一台,由扣押机关凭祥市公安局发还给被害人杜日华;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甘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百元,上缴国库;

四、继续追缴被盗的铜芯电线二卷、音响设备一套(音频器一台、音箱二个),发还给被害人杜日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审判员  周恒章

二〇一五年四月××日

书 记 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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