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凭刑初字第42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甘某,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 凭祥市人民检察院以凭检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甘锡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底一天晚上,被告人甘某伙同一名绰号叫“阿鸡”(姓名不详,现在逃)的男子驾驶摩托车窜至凭祥市北大路14号被害人杜某家门前踩点,发现杜某家中未亮灯,商定由甘某负责在附近放风,“阿鸡”就沿着杜某家楼房的防盗网爬到三楼楼顶,从楼顶的窗户进到房间内,“阿鸡”将后门打开后,甘某便进入房间与“阿鸡”共同实施盗窃。二人在杜某家中盗得一台“美的”空调,两卷铜芯线,一套音响设备后离开。经鉴定,被盗的美的牌分体挂壁式空调价值为2125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向本院提出甘某具有自首、入户盗窃、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在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范围内对其量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甘某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没有异议。 被告人甘某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底一天晚上,被告人甘某伙同一名绰号叫“阿鸡”(姓名不详,现在逃)的男子窜至被害人杜某位于凭祥市北大路14号的房屋内,盗走美的牌分体挂壁式空调一台、铜芯电线二卷、音响设备一套(音频器一台、音箱二个),事后将盗得的空调卖给卢某,甘某分得人民币8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卢某手中查扣该空调,并于2014年10月30日抓获甘某。经鉴定,被盗的美的牌分体挂壁式空调价值为人民币2125元。 另查明,2014年7月28日被告人甘某因吸食毒品被广东省新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8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广东省新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 上述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办案说明、被害人杜某的陈述、证人卢某的证言、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广东省新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指认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凭祥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凭价鉴字(2014)11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甘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