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程林林、崔志永与被告刘后涛、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向原告崔志勇支付赔偿款54517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向原告程林林支付赔偿款29221.21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向被告刘后涛返还34583元。

四、驳回原告崔志永、程林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9元,减半收取1035元,(原告实际缴

纳1840元)鉴定费750元,共计1785元,原告程林林承担585元,被告刘后涛承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牛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