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RJ1266(鲁HDE33挂)号车,主车鲁RJ1266号登记所有权人为菏泽金鲁达运输公司,挂车鲁HDE33挂所有权人登记在梁山吉运运输公司名下。被告申合生系该公司驾驶员。该车在被告永安财险菏泽支公司投保有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保限额为122000元,鲁RJ1266号主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500000元,鲁HDE33挂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限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均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4年3月24日止。并有不计免赔的约定。 慕新伟驾驶的豫RAB359号车登记车主为张春,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南阳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5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均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13年11月27日止。 被告任家兴驾驶的豫R5923Q号车系其所有,该车在被告平安财险方城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14年6月19日止。 被告马振波驾驶的冀EC2759(冀E9M27挂)号车所有权登记在被告南和顺祥运输公司名下,该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险邢台支公司投保有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保限额为122000元,冀EC2759号主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50万元,冀E9M27挂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5万元。该车机动车交强险及主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期限均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14年5月23日止,挂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期限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2014年5月28日止,并有不计免赔的约定。 被告李从文驾驶的豫R880W7大众牌小型轿车在被告安诚财险南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10000元×4座。 事故发生时,上述车辆均在保险期内。 2012年5月2日,本院对本次事故中的受害人杨环、张金宝、李从文的损失作出(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保财险南阳分公司在豫RAB359号车的交强险限额内、被告平安财险南阳支公司在豫R5923Q号车的交强险限额内、被告永安财险菏泽支公司在鲁RJ1266(鲁HDE33挂)号车的交强险限额内、被告中华联合财险邢台支公司在冀EC2759(冀E9M27挂)号车的交强险限额内各向原告杨环赔偿21640.10元(86560.38元÷4);向原告张金宝赔偿1979.46元(7917.83元÷4);向原告李从文赔偿3108.40元(12433.59元÷4)。三原告请求中过高的部分,本案不予支持。原告杨环今后治疗费用及评残后赔偿金问题,可待今后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2013年11月18日,原告杨环以己外伤后四支无力1月佘,进一步康复治疗住入邓州市中心医院治疗149天,支付医疗费16671.58元(含北京博爱、协和医院诊疗费)。2014年4月16日,原告杨环出院。出医院医嘱:1.继续院外治疗;2.如有不适,及时随诊。 原告杨环住院治疗期间,由吴会芬、刘玲护理。 原告杨环系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事业单位邓州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779元。在治疗其伤情期间所在单位停发其工资。 2014年6月5日,原告杨环的伤情及二次手术费(内固定物拆除),南阳新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南阳新风司鉴所(2014)临初鉴字第247号鉴定书,鉴定的意见为,杨环多发颈椎及胸椎压缩性骨折…己构成伤残三级;内固定物拆除医疗费应当在9500元。原告杨环为本次鉴定支出鉴定费1300元。 原告杨环的父亲杨秀奇,1944年10月2日出生。母亲冀琳,1946年11月13日出生。有其大女儿杨冀、二女儿杨阳、三女儿杨柳、四女儿杨进、儿子杨环扶养。原告杨环与王琳婚后生育杨名淩溪,男,2010年2月27日出生。均系城镇居民。 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杨环对被告慕新伟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口头裁定,准予原告杨环对被告慕新伟撤回起诉。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医疗病历、医疗费发票、诊断证明、保险单、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佐证,在庭审中均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出示或宣读,并经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已记录在卷,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关于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被告李从文驾驶机动车与被告申合生、任家兴、慕新伟、马振波驾驶的机动车相互追尾,造成李从文及李从文驾驶的机动车上乘坐人原告杨环、张金宝受伤,五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的认定,李从文对豫R880W7乘坐人张金宝、杨环受伤,自身受伤,豫R880W7车损负主要责任;申合生对豫R880W7驾驶人李从文受伤,乘坐人张金宝、杨环受伤,豫R880W7车损负次要责任,对鲁RJ1266(鲁HDE33)的尾部车损自负;慕新伟对豫R880W7驾驶人李从文受伤,乘坐人张金宝、杨环受伤,豫R880W7车损负次要责任,对豫RAB359的车损自负;任家兴对豫R880W7驾驶人李从文受伤,乘坐人张金宝、杨环受伤,豫R880W7车损负次要责任,对豫R5923Q前部的车损自负;马振波对豫R880W7驾驶人李从文受伤,乘坐人张金宝、杨环受伤,豫R880W7车损负次要责任,对豫R5923Q左侧的车损负全责,冀EC2759(冀E9M27挂)的车损自负;张金宝、杨环无责任。该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上述责任划分,本院确定,李从文对张金宝、杨环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申合生、慕新伟、任家兴、马振波对李从文、张金宝、杨环各自承担7.5%(30%÷4)的民事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