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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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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尹玉保、尹想想与被告徐建立、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支付原告尹玉保、尹想想赔偿金110736.41元。

二、驳回原告尹玉保、尹想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鉴定费2800元,共计6100元,原告尹玉保、尹想想负担200元,被告徐建立负担5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丰景

审判员  牛 娅

陪审员  程广德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