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豫E18818号车归原告任某某所有,位于安阳市文峰区王村房屋一套(房产证号:安郊房私字第0014852号)归原告任某某所有,位于安阳市文峰区东关街道办事处文明大道安惠苑小区E区1号楼1单元3层302号房屋(房产证号:安阳市房权证文峰区字第00080506号)归被告刘某某所有; 五、原告任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刘某某共同财产价款44万元; 六、本院(2009)文民一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确认王某某向原告任某某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该债权属原、被告共同债权,其中5万元债权归被告刘某某所有,其余债权归原告任某某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780元,诉讼费共计7980元,原告任某某负担6460元,被告刘某某负担15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孙莉莉 审 判 员 王 飞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王 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