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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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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强、胡桂双与方中云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本院 再审 过程中,申诉人张红强、胡桂双称,一、原审认定的主要事实错误。原审认定张红强与方中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标的物包括两间门面房、大门及在该独院范围之内的所有房屋属于认定错误。从双方签订的《房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张红强、胡桂双称,一、原审认定的主要事实错误。原审认定张红强与方中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标的物包括两间门面房、大门及在该独院范围之内的所有房屋属于认定错误。从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明显可以看出,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只有两间门面、大门和院子,不包括院内的两栋房屋。二、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违法。漯河市鑫诚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漯鑫评估字(2011)016号价格评估结论书存在违法之处:首先,评估书上列的鉴定师名字与实际评估的人员不一致,实际评估的另有其人且没有鉴定资格;其次,评估人员没有做现场勘查、也没有进行市场调查,仅仅是根据方中云提供的物品清单和价格就做出了评估报告,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再次,方中云所开的韩城宾馆根本没有营业执照,属于非法经营,非法经营应当取缔,不存在经济损失,法院判决赔偿方中云的经济损失属支持非法经营。

被申诉人方中云辩称,一、双方签订的协议包括一二三层,理由如下:1、该独院有三层,一层包括门面房两间,所以在租赁协议中对独院的该层逐一说明;2、协议签订时间是2009年2月5日,根据时间和地段,房屋租赁价格年租金2万不可能只是两间门面和大门;3、协议签订之后,被申诉人对租赁的三层房屋全部装修并且缴纳两年租金,装修时申诉人没有提出异议,现在称被申诉人非法经营与本案没有关系。综合被申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租赁协议包括独院中的一二三层。二、价格评估结论书是经当事人合法申请后,由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作出的。检察机关抗诉称,两个鉴定人鉴定时不在该鉴定机构工作,这个问题不是当事人左右的,并且两个鉴定人李文革、周华丽仍然在作为鉴定人进行鉴定,被申诉人认为该鉴定结论是真实的。关于鉴定程序问题,鉴定时工作人员多次到现场进行勘验,并非申诉人所陈述的鉴定人员没有现场勘查。被申诉人认为鉴定结论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应当作为法院判决赔偿数额的依据。

本院再审查明,漯河市鑫诚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漯鑫评估字(2011)016号价格评估结论书中注明的价格鉴定师李文革和周华丽并非实际鉴定人,李文革自2010年调至漯河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工作后已不再参与价格评估工作,周华丽自2011年2月起也不再参与价格评估工作,漯河市鑫诚价格事务所系借用价格鉴定师李文革及周华丽的名义出具的评估结论,实际进行评估并作出评估结论的是鑫诚价格事务所工作人员胡军峰和杨林山,两人均无价格鉴定师资格。且胡军峰和杨林山评估过程中,未对评估的物品进行勘察核对,亦未对评估物品的价格进行市场调查。其余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再审认为,申诉人在本案一审、二审中均对漯河市鑫诚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漯鑫评估字(2011)016号价格评估结论书不予认可,并提出鉴定人未对评估的物品进行勘察核对,程序违法。该价格评估结论书是否合法有效、能否采信,直接影响到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但本案一审、二审并未对该事实进行查证核实。综上所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2)漯民四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和召陵区人民法院(2011)召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张书臣

审判员 赵少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