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濮阳市汽车运输公司诉王广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本院认为,豫车辆行驶证、王献民机动车驾驶证、冀车辆机动车驾驶证、王广阔机动车驾驶证、豫车辆机动车驾驶证、崔青伟机动车驾驶证分别是有关单位颁发的有效证件,且原告证据来源系鹤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七大队

本院认为,豫车辆行驶证、王献民机动车驾驶证、冀车辆机动车驾驶证、王广阔机动车驾驶证、豫车辆机动车驾驶证、崔青伟机动车驾驶证分别是有关单位颁发的有效证件,且原告证据来源系鹤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七大队,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采信。鹤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七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系鹤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七大队根据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陈述等对造成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后,对当事人责任的划分,对该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反映以上事故车辆在郑州及沧州保险公司投保情况,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鹤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七大队证明可以反映事故导致豫客车郑鹏涛、巨勇、任大政受伤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赔偿调解书,可以证明郑鹏涛、巨勇、任大政已经得到濮阳运输公司赔偿,对该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但由于受害人均未住院治疗,故对于原告赔偿的补助费部分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对鹤壁市兴宇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评估报告书及河南远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有异议,但未提供足以推翻该评估报告的证据,也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以上鉴定机构具有相应资质,对该鉴定意见及原告因鉴定支付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采信。淇县桥盟乡顺达汽车修配厂发票、浚县善堂镇中士汽车配件销售服务部发票系正规票据,可以证明事故后原告支付的施救费、拖车费等费用,本院予以采信。

(二)被告崔青伟提供证据及原告濮阳运输公司、被告王广阔、南皮运输队、沧州保险公司、郑州保险公司质证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一份、行驶证一份、道路运输证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一份。证明被告崔青伟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道路运输资格和车辆投保情况。

原告濮阳运输公司无异议。

被告郑州保险公司无异议。

被告王广阔、南皮运输队、沧州保险公司未到庭对以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一份、行驶证一份、道路运输证一份系相关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证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反映被告事故车辆投保情况,本院予以采信。

(三)被告王广阔、南皮运输队、沧州保险公司、郑州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

根据庭审调查情况及有效证据,本案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5年1月16日8时15分许,崔青伟驾驶豫号跃进牌轻型普通货车沿范辉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范辉高速濮鹤段89km+710m处,因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造成车辆与路北护栏相撞,相撞后豫号跃进牌轻型普通货车横在路上,此为第一起事故;之后,王献民驾驶豫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驶来与横在路上的豫号跃进牌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豫号跃进牌轻型普通货车、豫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和道路设施损坏,此为第二起事故的;之后,王广阔驾驶冀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由东向西驶来与发生事故停放在路上的豫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广阔和孙玉侠受伤,豫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冀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及货物和道路设施损坏,此为第三起事故。

该事故经鹤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七大队认定,第一起事故:崔青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二起事故:王献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崔青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第三起事故:王广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献民和崔青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濮阳运输公司先后支付拖车费、施救费7300元。

2015年2月2日,经鹤壁市兴宇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豫J73266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损失价值为86039元。濮阳运输公司支付鉴定评估费8800元。

2015年3月23日,经河南远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豫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停运损失评估值为173400元。濮阳运输公司支付评估费6000元。

事故致豫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乘坐人员郑鹏涛受伤,经鹤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七大队调解,濮阳运输公司赔偿郑鹏涛医疗费910元;交通费141元;补助费50元。

事故致豫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乘坐人员巨勇受伤,经鹤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七大队调解,濮阳运输公司赔偿巨勇医疗费1122.11元;交通费138元;补助费50元。

事故致豫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乘坐人员任大政受伤,经鹤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七大队调解,濮阳运输公司赔偿任大政医疗费280元;交通费141元;补助费50元。

豫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实际所有人为濮阳运输公司,王献民系濮阳运输公司职工。

冀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实际车主为王广阔,该车挂靠于南皮运输队。冀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在沧州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约定保险期间自2014年5月6日零时起至2015年5月5日二十四时止,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豫J2A738号跃进牌轻型普通货车实际所有人为崔青伟。该车在郑州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约定保险期间自2014年8月29日零时起至2015年8月28日二十四时止,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