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南中科诺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鹤壁市经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76万元及利息(利息均按本金976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10月21日至2011年3月20日按月息12‰,自2011年3月21日至2011年9月20日按月息6‰,2011年9月21日之后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分别计算)。 二、河南中科诺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鹤壁市经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3月27日至2012年4月17日按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月息15.5‰,自2012年4月18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本金50万元、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分别计算)。 三、殷建军、王凤阁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二项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殷建军、王凤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河南中科诺电子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鹤壁市经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800元,由河南中科诺电子发展有限公司、殷建军、王凤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祁 祎 审判员 郝占峰 审判员 孙璐璐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