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高书庆与程紫厚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2、鹤壁市金山派出所2013年6月1日在鹤壁市看守所对王新元的询问笔录,证明2011年王新元组织一些人员借给程紫厚钱,利息为月息4分至6分不等,利息违背国家法律规定。程紫厚支付利息7、8个月之后,因没钱支付利息,将

2、鹤壁市金山派出所2013年6月1日在鹤壁市看守所对王新元的询问笔录,证明2011年王新元组织一些人员借给程紫厚钱,利息为月息4分至6分不等,利息违背国家法律规定。程紫厚支付利息7、8个月之后,因没钱支付利息,将一部分车顶账顶给了王新元及相关人员,车不是顶账给田某某、姜某某的,而是顶给王新元的,证人当庭所做的陈述为虚假陈述;

3、王新元借给程紫厚款项的情况说明,证明王新元组织的王新安、王敬敬等人一共借给程紫厚及其关联公司3624万元,曲红生、程紫厚等债务关联人共支付利息和本金共计4471万元,其中支付利息847万元;

4、王新元、王新安等人与程紫厚及其相关关联人的财务往来登记表,证明证人所称的汇款事实要么不存在,要么就包含在王新元组织的3600万元借款之中。

高书庆对程紫厚提交的证据质证称:证据1:对庭审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证人证言与原来开庭是一致的,因为银行超过两年不予查询,所以无法提供转账证明,且当时开庭时证人并未明确承诺可以提供银行凭证。证据2-4:王新元和其他人与本案无关,对其账目不予质证。本案审理的是高书庆与程紫厚个人之间的房产抵押借款纠纷,与程紫厚的公司无关。同时,对于1000万元的借条,因为20辆车的手续未办清,所以并没有撤销原条重新出具借条,但并不因为双方未撤回借条,借款数额就成为1600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高书庆提交的证据1-3:借条为程紫厚、曲红生、周保华三人所写借条,二证人同时出庭对借条及债权转让的事实进行了陈述,但因三借款人均未出庭,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不予采信。证据4:该证据由公证机关作出,证据来源合法,但本院2014年5月9日作出的(2014)鹤中法执字第35-1号执行裁定书已认定:“本案公证书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有误,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应不予执行”。故该证据内容不具有客观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5-8: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双方均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9:该证据由公证机关作出,证据来源合法,但本院2014年5月9日作出的(2014)鹤中法执字第35-1号执行裁定书已认定:“本案公证书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有误,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应不予执行”,故该证据内容不具有客观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10-12:系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被告程紫厚提交的证据,证据1-2: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4:该证据系程紫厚单方提供,其真实性无法认定,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1年12月22日,被告程紫厚向原告高书庆出具借据一张,约定“今借到高书庆人民币叁佰万圆正(?3000000元),利息2.5分,期限6个月如到期不履行债务自愿接受法院执行。借款人程紫厚2011.12.22”。同时双方订立了《房产抵押借款合同书》,约定“一、甲方(程紫厚)于2011年12月22日自愿向乙方(高书庆)借现金叁佰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1年12月22日至2012年6月21日。......四、甲方(程紫厚)自愿将坐落淇滨区鹤煤大道市新天地科贸有限公司综合楼1-2层西第8户房地产(鹤房权证市字第1001011182号,建筑面积344.08平方米)一套作抵押,双方约定房产价值为叁佰伍拾万元整”。程紫厚妻子郭晓霞出具同意书,同意程紫厚向王新安、高书庆共借款600万元,各借款叁佰万元,并以上述房屋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同日,鹤壁市鹤城公证处作出(2011)鹤城证字第1053号公证书,载明:“自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之日赋予《房产抵押借款合同书》强制执行的效力”。2011年12月23日,鹤壁市房产管理局出具了鹤房他证市字103004914号房屋他项权证书。

2013年2月21日,鹤壁市鹤城公证处依据高书庆的申请,作出了(2013)鹤城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载明:“申请执行人高书庆可持本证书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为程紫厚,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叁佰万元整,利息人民币捌拾伍万贰千陆百元整,以及为实现抵押权所支出的费用,申请执行人高书庆放弃部分利息和罚息”。

2013年5月20日,本院依据(2013)鹤城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作出了(2013)鹤中法执字第3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程紫厚所有的,位于鹤壁市淇滨区鹤煤大道市新天地科贸有限公司综合楼1-2层西第8户面积为344.08平方米的房产予以查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