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祥煤炭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鹤壁市宇祥煤炭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鹤壁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50万元,并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及逾期罚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0月9日止,按照月利率12.813‰计算;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本清息止按照月利率19.2195‰计算。以35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0月23日止,按照月利率10.5‰计算;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本清息止按照月利率15.75‰计算); 被告鹤壁市宇祥煤炭物资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的,原告鹤壁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贾矿平提供抵押的位于鹤壁市淇滨区华夏南路三和佳苑综合楼2层B2号(房权证号1301002959)、3层B3号(房权证号1301002960)、4层B4号(房权证号1301002961)三套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贾矿平所有; 三、被告贾矿平、李付云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贾矿平、李付云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鹤壁市宇祥煤炭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鹤壁市宇祥煤炭物资有限公司、贾矿平、李付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